劳荣枝案件最新消息(劳荣枝案件最新消息疫情期间在看守所没有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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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件最新消息(劳荣枝案件最新消息疫情期间在看守所没有口罩)

□法律人朴之

劳荣枝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二审判决书也在网络上公布了,各种争论不绝于耳,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认为:二审判决极不严肃,不应该判处劳荣枝死刑:

一、认定证据极不严谨

1、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

2、法院居然以“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情况说明,证明:未查询到1995年至1996年期间“黄海英”(劳荣枝自述化名)在该院的住院记录”证明劳荣枝没有堕胎。

首先20年前条件一般的人去堕胎根本就不会住院;其次1996年中国医院很少使用电脑系统,即使有记录也经过了三十年时间,完全有可能遗失,而纸质记录一般不会保存如此之久,而且也非常可能遗失;再次,基于当时的国策,堕胎这种事极为常见,个人堕胎一般不会做记录。

仅凭一纸妇幼保健院的证明来证实劳荣枝26年前没有怀孕堕胎,说明法官缺乏基本生活常识以及对于社会现实的深度了解。

3、判决中充斥大量的证人证言只言片语的细节分析,由此推断推断劳荣枝杀人的主观故意太不专业。

首先,事件已经过去20多年,任何人不可能把二十年前说了一句什么话,做了一个什么动作等细节完完全全真实还原,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非常专业而且极为难以明确的,拿这些二十年前的细节作为认定劳荣枝主观犯罪意图依据极不严肃,极不专业。

其次,关键人证没有出庭质证,检察员认为,“被害人出庭是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其有权放弃”。法院居然支持,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被害人如果是案件的关键证人,其提供的证言足以影响案件裁判,那么被害人出庭质证不仅仅是其权利,更是其不能推辞的义务。如果其证言与其他证人或者劳荣枝的陈述矛盾,就应该出庭质证以澄清事实。以被害人不出庭是其权利为由,拒绝出庭对存在严重矛盾,又系关键证据的“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这样的“被害人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4、判决中的证据认定机械主义

比如判决称:“劳荣枝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当过教师,文化程度较高,对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中所作的归纳或概括的准确性有充分的辨别能力,其在所有讯问笔录上都进行了签字捺印,有“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明确记载,对修改的内容都进行了捺印确认,充分说明了讯问笔录内容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被捕后,劳荣枝在侦查人员面前是一个苦苦求生的弱女子,不可能去承认足以导致自己判死刑的严重罪行。

法官严重高估了非专业人员对于讯问笔录文字表述的理解和掌控能力,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在笔录上可以轻而易举的设置陷阱,没有专业知识根本无法分辨。同一句话,在普通人看来根本不能证明犯罪,而通过专业人员则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意义解读。对于很多讯问中的“陷阱”稍不留心就掉进去,被讯问人哪怕是刑法学教授恐怕也难保不“中招”。

如果只认签字的“笔录”,而不听当事人当庭陈述和辩解,那还有开庭审理,当庭质证的必要吗?

二、法院判决推理错误

判决书称:“梁X春是劳荣枝在KTV的同事,若非其提供梁X春信息,法子英无从知晓,足以认定劳荣枝事前与法子英形成了抢劫共谋,积极物色和共同确定犯罪对象,事中共同逼迫梁X春诱骗另一被害人前来并实施抢劫”。

这种推理毫无根据,因为提供信息和共谋是两回事,不然何来俗语“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因为被害人是劳荣枝的同事就推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太过武断。此类情形在判决书中还有很多。

三、判决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以上种种,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按照审判原则,应该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解释。但从二审判决书内容来看,法庭对于劳荣枝犯罪证据判断遵从的是“疑罪从有”原则。

四、未设身处地还原劳荣枝当时实际情况

法子英是一名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而劳荣枝做过教师,虽然有着一些虚荣等毛病,但是现有证据无法否认二十年前其被法子英裹挟。其后面二十多年的逃亡生涯劳荣枝并无任何犯罪行为,也足以说明其并无严重的主观恶性,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

总结

劳荣枝到案后,网络上喊杀的声音不绝于耳,而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之后更是很多人开始欢呼,这就再一次应了一句名言:“网友断案,死刑起步”。但是我们注意到,网络上同样有不少理性的声音,这也恰恰说明了我们的民众在进步。

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70多个国家已经废除或事实上放弃使用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除了伊朗、朝鲜、阿富汗这些国家外,死刑的执行也是非常慎重的,有的国家死刑判决后数年甚至十多年才得以执行,而且每年死刑执行的数量非常之少,基本以个位数计算,甚至有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多年不执行死刑。

可以这样说,本案如果发生在其他地方,只要不是伊朗、朝鲜、阿富汗这类国家,以现有证据在其他法治国家的法庭要判处劳荣枝死刑是基本不可能的。

法院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而违背法律,放弃原则。尤其是死刑案件,法官更应该极为慎重。习总书记说“应当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判案也不能当成与律师的较量,而是应该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检察院和辩护人等各方共同探讨真相,还原事实,依法判决。不然判决何以服人?法治如何完善?社会又何以进步?

来源:推动公平正义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彭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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