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十六:“秦岭水泥”走出清算阴影,再踏征途
公司概况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是于1996年10月由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秦岭水泥于1999年9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1999年12月16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2005年起,秦岭水泥由于债务和人员负担过于沉重、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生产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债权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秦岭水泥债权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的可能为由,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申请对秦岭水泥进行重整。铜川中院经审查后,于200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秦岭水泥破产重整一案。
债权审核
在债权申报期内,277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871,632,539.92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铜川中院裁定,确认债权259笔,债权总额1,181,517,349.68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463,212,135.84元,职工债权为283,230,697.92元,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135,356,384.32元,普通债权582,948,829.52元。
出资人权益调整
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 股;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秦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104,345,643 股;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858,146股用于清偿债权,128,967,835 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债权人权益调整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秦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和其他社保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3. 普通债权额中的20%以现金清偿;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100元普通债权受偿 5.2股出资人让渡的秦岭水泥股份。按停牌价每股5.78元计算,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
经营方案
1.引入重组方,全面提高秦岭水泥经营管理水平;
2.重组方为秦岭水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和设备维修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经营;
3.新建水泥生产线,以增强秦岭水泥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4.注入优质资产。
债务人管理模式是指在公司破产期间以债务人为营业机构,债务人继续控制债务人或者从管理人手中受让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在债务人管理模式下,债务人企业管理层,能够保证重整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掌握在熟悉企业情况、具有商业技能的管理者手中,进而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本案中,铜川中院指定秦岭水泥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并准许公司重整采取债务人管理模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秦岭水泥破产重整案获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如股东无偿让渡股份,债权人放弃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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