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后,过段时间就该财产归属再次进行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吴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女方)、周某(男方)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19日双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1、房屋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对外出售;2、家具、家电。床(价值人民币10万元)、马桶(价值人民币2万元)归女方所有。
2020年1月17日,二人签订书面材料,内容为“1、双方愿意以人民币850万元出售房屋。2、该房屋内已无女方物品。(但此时女方并未搬走床和马桶)
后女方想搬走床和马桶,男方予以阻止,遂起纠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吴某、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合意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经双方一致协商,床垫、马桶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的协议是否重新约定了系争物品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协议文字含义的理解,应当从文义出发,结合协议目的、上下文等因素进行。在该份协议中,吴某确认了“房屋内已无女方物品”。该内容中“女方”二字用于修饰“物品”一词,应认定此处的“女方”系对物品所有权的描述。从上下文来看,该协议的条款主要用于确定财物归属或财产处置方式,条款内容发生物权处分法律效果符合条款理解的一致性。从协议目的来看,双方签署协议在于尽快处置该房屋,而该房屋内继续存在不随房出售的物品显然会阻碍协议目的的实现。因此吴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难以采纳。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吴某起诉理由亦是履行离婚协议。现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床和马桶所有权归属的条款已因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约定而不再成为物权请求权的事实依据,吴某不得再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周某交付床及马桶并对之继续享有所有权。但前述结果并不影响双方就床和马桶在2020年1月17日之后又达成其它协议,如双方就床和马桶的归属事宜再次达成协议且发生争议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律师观点: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男女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财产归属,但不影响后续再次对同一财产进行约定。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内容为“房屋内已无女方物品”的协议书上签字,含有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系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表现,在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且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又不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o4.xyz/1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