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为了面子,在手术失败的情况下,谎称为患者成功植入支架肖战《玉骨遥》首波口碑出炉!观众的打分和评价都“一针见血”(医生为了挣钱不断让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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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一老人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但不幸的是,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可让老人家属万万没想到的是,老人之前植入到颅内血管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竟然“消失”了。事后家属才得知,医生为了面子,在没有成功植入的情况下,竟然谎称植入了,且还收了家属47000元。

事情是这样,朱先生的父亲朱大爷因身体不好,早前到医院接受了在颅内血管植入支架手术,医院的收费清单显示,准备植入到朱大爷身上的支架是进口的,价值47000元。

事后主管医生齐某对家属说,朱大爷的手术很成功,已经为朱大爷颅内血管植入的支架,待其身体慢慢恢复就可以了。当时家属没多想,信以为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朱大爷因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儿子朱先生等人才知道,原来朱大爷当时植入支架手术根本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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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得知真相后立即向医生齐某讨要说法。齐某自知此时已经无法再继续隐瞒,承认没能成功植入支架的手术很少,其觉得自已当时要是公开没成功植入的话,会打脸,于是其就谎称已经成功植入。

齐某同时还承认,当时那个价值47000元的进口支架被浪费掉了,且医院也确实收了费、其当时害怕被医院处分,所以有侥幸心理。以上内容,朱先生都有录音证据。随后朱先生开始向主管部门举报。

目前,朱先生就涉事医院和医护人员齐某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经过、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等情况,告上法庭,请求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天啊!这人也配当医生么?”“竟然欺诈到病人的头上了,太过分了”“这哪里是民事责任,这是刑事案件,必须刑事处罚医生”

那么法律会如何看待此事?属于欺诈么?医生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首先,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相,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购买行为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医院作为经营者,其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家属47000元,侵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欺诈,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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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齐某伪造病历收取朱先生进口支架这一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确实是属于欺诈,医院不仅要退回朱先生47000元支架款,还要支付三倍支架款的赔偿金共计141000元。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医务人员齐某在没有为朱大爷植入支架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并谎称已经成功植入,属于过错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师法第56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到本案中,齐某为了一己之私,竟然伪造病历,谎称为朱大爷植入了支架。其行为已经违反上法律规定,因此,齐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从刑法上讲,齐某主观上是明知的,就是属于故意的,至于其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即是以造成被害人身体所受损害致轻伤以上,作为定罪依据。且必须要有鉴定结果显示,未植入支架的行为与朱大爷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追究医生齐某的刑事责任。

有网友表示,在老百姓的眼里,医生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其应当具备无私的精神,可齐某却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致病人的生命安全不顾,其不配医生这个称呼。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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