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袁某蓉在经营荆门市掇刀区商城东路11号门面的“性趣365”成人用品店期间,将进购的“早泄停”、“极品伟哥”、“勃龙伟哥”、“性爱专家”、“享硬玛卡浓缩片”、“藏密健肾王”6种假壮阳性药进行销售,获款33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袁某蓉将“勃龙伟哥”以100元5颗的价格售卖给李某,并接收李某微信转账付款23笔,共计2370元。
2.2022年1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袁某蓉将“勃龙伟哥”以50元3颗的价格售卖给魏某,并接收魏某微信转账和扫微信二维码付款16笔,共计780元。
3.2022年4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袁某蓉将“极品伟哥”以50元每颗的价格售卖给刘某,并接收刘某扫微信二维码付款3笔,共计150元。
4.2022年3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袁某蓉将“早泄停”以10元每颗的价格售卖给郭某,并接收郭某微信转账付款3笔,共计3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蓉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蓉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春蓉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缴);
二、对被告人袁某蓉违法所得3330元予以追缴(已退缴),上缴国库;
【微法简评】
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不论销售数额,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进行售卖即触犯销售假药罪。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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