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1万!开封市一副食批发部进货未履行查验义务且卖过期食品受处罚以色列监狱“拉皮条”事件:多名女狱警供犯人玩乐,长官负责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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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1万!开封市一副食批发部进货未履行查验义务且卖过期食品受处罚

警告+罚款1万!开封市一副食批发部进货未履行查验义务且卖过期食品受处罚以色列监狱“拉皮条”事件:多名女狱警供犯人玩乐,长官负责牵线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被警告,且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被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是:1、炭烧腰果,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3月16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共1瓶;2、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11月23日,保质期55天,共9包。(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鉴于此,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示食强扣[2023]11号),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9袋;炭烧腰果1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炭烧腰果、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是从拼多多买菜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方拼多多买菜平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炭烧腰果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采购炭烧腰果5瓶,进价每瓶6.9元,每瓶销售价16.9元,每瓶从中获利1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4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予以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14袋,进价每袋3.5元,每袋销售价7.9元,每袋从中获利4.4元,在有效期内销售5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予以扣押。上述两个产品共获利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经营者王亮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照片打印件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3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摁指印)确认。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听字(2023)1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7.3.1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处罚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 万元以3.7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炭烧腰果采购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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