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的习惯法是怎么回事(雷波县属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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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雷波县?

2、据我从一些资料上的了解,雷波县的“习惯法”,官方当前主要是指民事调解领域,为了促成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民间民事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并保障当地民事调解协议的权威性,部分的沿用了凉山地区解放初期民主改革以前长期存在的“德古”习惯法——当然,雷波县当地(或者说凉山自治州

当地)的官方宣传口径是存在相当问题的,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是全国性适用,绝不可能在凉山地区优先适用凉山本地习惯法,这天还是共产党的天、人民的天,是不允许乱来的。

从法理学角度讲,法律意义上的“习惯法”不是中国现法律体系的法的渊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成文法,大陆法系一般都不承认“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而海洋法系的案例法国家,则承认“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一般的,法学意义上的“习惯法”多呈现或趋近于案例法的样貌。注意,此处指称的“习惯法”是法学意义上指称的“习惯法”。】,而且在中国,法律意义上所称“习惯法”不能适用于刑事法领域、行政法领域,而通常在民法领域的“习惯法”适用,也是受相当限制的(也就是在全国性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区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

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都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民事领域的法院判决、法院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可以适用一些“习惯法”的做法,但这也仅仅限于那些找不到法律法规之条文规定的事项。所谓有法则依法,无法则依国家政策、省级地方政策,如果连国家和地方的政策都没有,那在民事领域才可以考虑依据当地“习惯法”。亦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区域,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一些事项,则可以遵从当地之“习惯”。注意,此处指称的“习惯法”和“习惯”,则是指准法性质的地方性规范,并不是法学意义上指称的那个“习惯法”)。

司法调解也好,人民调解也好,行政调解也好,各自都有法定限制,调解方式在现代法律的法理上是不允许介入到刑事法领域的,某些刑事案件能够进行调解的那一部分,一般是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

注:本回答所讲的“习惯法”,大部分时候 是指 独立于国家成文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或历史上逐渐积累) 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3、凉山的德古

是什么?

⑴ 凉山的彝族社会保留着大量的民族习惯法,而“德古”在彝族习惯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古”一般口才好,能言善辩,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能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解决彝族社会民间各种纠纷

解放前,西南彝族少数民族地区由土司管辖,土司并不负责解决纠纷,民间纠纷一直由德古处理,营造了一个没有官方司法机构的社会。

彝族古代社会的司法权一直归于民间所有,这与孱弱的土司制度有关。自元朝开始,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羁縻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民国年间。

实际上土司主掌着行政和军事,德古主掌司法,毕摩主控宗教,权力被有机地分割。

土司不能行使的权力真空,催生了彝族社会解决纠纷的特有方式——德古,产生了一个没有统一司法体系的社会。

⑵ 德古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彝族社会的家支制度,“鸟儿离不开林子,彝人离不开家支”(家支是以父子连名系谱作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父系血缘社会集团)。道出了彝族人没有家支即无法生存立足的现象。家支制度是彝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建立的宗族体系,家支成员之间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家支制度的产生也与历史上公权力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人利益,从而迫使个人通过家支制度进行联合以进行私力救济。家支的存在使个人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家支之间的矛盾,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由家支承担。家支的介入,一方面是将纠纷复杂化,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利于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注:这是宗族势力的一种表现,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客观现实,但任何现代政府都难以容忍宗族势力向着违法犯罪反秩序的方式不断发展,当宗族势力膨胀到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就会因为其实施违法犯罪事件而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德古处理纠纷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权作为保证,而仅依赖于舆论的力量和当事人双方的信用。

德古因此应运而生,那些德高望重者,类如汉族社会中的长者,担当起处理纠纷的重任。德古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让双方按照彝族的习惯和先例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一旦被双方家支接受就意味着整个家支的承诺。如果哪一方不执行这一处理结果就意味着家支的信誉受到损伤,从而会被别的家支看不起。正是家支对自身信用的珍惜,使德古的处理结果可以在没有公权力保障的情况下得到非常好的遵守。

⑶ 德古:民间信任是第一要旨

德古这个称呼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尊称,含有知识渊博,能说会道,公正无私的法官的含义,同时也兼指“判案”和开会场合。

一般和普通的叫法是“莫”,是“判案者”,调解仲裁者

之意。一个人可以自称“我是莫”,但不能自称“我是德古”,“德古”是他者对调解仲裁者的尊称。

德古能够介入到纠纷的处理,基础在于大家相信他们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这种信任是成为德古的首要条件。当然德古也需要经过必要的训练以具备处理纠纷的能力,特别是对先例的掌握非常重要。

民改前“德古”在彝族社会中的身份相当于现在的外交官和法官,任何一场战事都少不了资深的“德古”谈判,任何一起纠纷都由“德古”来执行判决,无论刑事、民事,只要得到发生纠纷的双方认可,“德古”就有权进行生、死、酷刑、赔偿等一切判决,而“德古”的酬劳则由获利的一方自愿酌情给付。【现代的 人民调解方式,是不能向矛盾纠纷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属于社会公益性质。 行政调解,通常也不能收费。 司法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调解,调解成功则减半收费(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

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彝族社会生活中自古就形成了“莫支木苏、莫以次阿布”的族规,即任何一起纠纷只要发生纠纷的双方在族人的见证下,由“德古”成功调解并达成口头协议,世代将不得再翻案和追究,也就是说不管纠纷是年幼的还是年长的“德古”调解的,只要当时得到双方认可,今后不得由另外的“德古”重新来评判。

彝族人民在邻里纠纷、家族恩怨、村寨矛盾等林林总总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邀请“德古”来解决,“德古”在今天的彝族社会生活中依然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任。

“莫支木苏、莫以次阿布”族规的不可翻案性,在今天的彝族社会生活中依然是根深蒂固的少数民族文化民俗习惯。

如果说民主改革以前,“德古”是外交官和法官的话;那么在今天,“德古”所担当的角色则主要是民事纠纷调解员【“德古”在民事领域以外的其他角色定位,是不被现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代国家政府所承认的】。

4、

在我个人看来,凉山彝族自治州及自治州以下各县 官方 如果迫于社会现实,需要在民事领域,部分的实施“德古”习惯法以及聘用“德古”作为民间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 或 专家库专家学者为法院法官审判裁定提供专家支持,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启动一项社会工程,投入一定资金、组织一批法律专家、少数民族民俗学专家、基层政府公务员和民间“德古”,对现有的德古习惯法及其案例进行综合整理、梳理,将其中一些可以转化为乡规民约并备案的德古习惯法进行转化乡规民约的工作,而涉及到刑事法律领域的德古刑事习惯法

,则只能允许德古在法庭上结合国家法律,用相关德古刑事习惯法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明法析理的劝导劝导再劝导 ——也就是法官在法庭上可以接纳德古习惯法的合理部分并作适当“技术处理”,但不能允许用德古刑事习惯法在刑事法领域代替国家法律的实施、适用。

5、“习惯法”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语境下、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其内涵是有所区别和差异的。

所以,我们在讨论之前,对 指称的“习惯法”一词,宜事先规定好该词在讨论范围、命题范围内具有哪些具体内涵、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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